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城阳区**路**号楼**户,工作单位:青岛市**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正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盛世美域公交车站处,将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孙某某撞倒,致车损、孙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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