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生于195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5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层**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5时01分,被告人宋某甲驾驶川R*****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某在阆中市思依镇盘龙东路274号外起步由东往西行驶,行至盘龙东路253号外道路时,撞上相对方向行走的宋某乙和晁某某停放在道路左侧停车位内的川R*****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并碾压宋某乙身体,造成宋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严重闭合性内脏损伤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景斌
检察官助理 冯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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