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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司机,现住辽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辽K0****号大型普通客车载乘多名乘客,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宏伟区**村**路口,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陶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陶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同年10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辽公复字结论【2019】第**号复核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认定。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常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法医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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