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持B2类驾驶证驾驶自己的贵CB****号中型自卸货车从赤水市元厚镇利民村往赤水市元厚镇陛诏村方向行驶,途经赤土线53KM+500M赤水市利民村通村公路(小地名上高石坎)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翻到道路外边竹林处,造成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2019年11月27日,经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19年12月30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驾驶人宋某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黄某某(死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贵CB****号中型自卸货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赤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78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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