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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V****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茅某某由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大富豪酒店出发,沿城港大道往荔城区新度镇凌厝小学方向行驶,途经新度镇凌厝小区路段一不平整路面时,因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摔倒在地,造成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后茅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3日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茅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茅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宋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71.28ml/100ml。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1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茅某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宋某某一方赔偿茅某某家属人民币538000元,被害人茅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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