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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甘J2****号牌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老甘麦公路)甘谷县六峰工业园区蒋家寺村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方,将被害人蒋某甲碰撞后碾压,致被害人蒋某甲当场死亡。经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随后被甘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等四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书记员:张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自行补查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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