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9时31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左前转向灯陈旧性损坏)的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时速41km/h)沿本市口区汉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西苑公交车站前人行横道附近时,遇被害人夏某某在其车辆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被告人宋某某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将夏某某撞倒,致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害人夏某某经送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气胸、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及复核,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夏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赔偿夏某某家属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0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