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9********,汉族,大专文化,武汉**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6 日5 时49分,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武汉市汉阳区三环线地面层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高集团路段时,该货车前部右侧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胡某某相接触,被害人胡某某被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气胸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110报警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涉案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病例、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丧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前科材料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检察官助理:刘焱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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