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嵩县,住址: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16时47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C*****号小客车沿G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位湾村健身广场前时,遇被害人周某某同方向在前步行,由于宋某某驾驶小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小客车右侧后视镜与周某某肢体相接触,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驾驶小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秋丽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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