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9********,汉族,大专文化,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号,住本村。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在藁城区开发区沿817乡道工业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沙路路口时,与由西往东行驶骑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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