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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小学南侧。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县新安镇苏口村11组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某某家西侧偏南路段时,撞击同向行走的行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祥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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