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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0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 201911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电动车沿山深线(205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1104Km+2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周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新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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