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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现住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一辆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至莱州市306省道138KM(莱州市**镇**村)处,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06/57129号轮式拖拉机相碰撞后,被害人王某某又被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的左前部及左前轮处挤碰头面部、左侧轮碾压身体,造成三车损坏,致王某某死亡。2020年4月1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21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肇事后被告人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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