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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9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南陵县**小区**期**栋**单元302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早晨,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双鸽”牌三轮电动车由**小区出发前往西门菜市场,沿春谷路由南向北行驶。6时,当宋某某行驶至春谷路新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与正在路面工作的环卫工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0月29日死亡、三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340223201902606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向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340223201902606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电话报警,宋某某因工作原因让其妻子李某甲在事故现场,后宋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南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人宋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用共计57000元、丧葬费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公物鉴(病理)字[2019]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富强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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