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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某某汽车站什字南,辛堡子三号街口处,将行人陈某某碰撞碾压后,拖行至汽车站什字右转至农商街处。致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宋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公交调字【2020】第0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被告人宋某某承担陈凯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赡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8万元。死者父亲陈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该款项,并于当日出具了谅解书,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将行人陈凯碰撞碾压后拖行,致其当场死亡,后宋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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