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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86********,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宋古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晋KM**87号/晋K7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乐善村乐善大桥北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堡村村口处时,将站在路边的被害人孙某某碰撞后,又碰在停在路边孙某某的无牌三轮车的尾部。该事故造成孙某某死亡。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了抽血化验,2020年3月11日电话通知宋某某到该大队接受讯问。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介休市人民医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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