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咨询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从威信县往昭通市行驶,行驶至镇雄县**村路段时,与行人邓某某发生接触,致邓某某当场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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