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搭车陈某某、张某某),行驶至**M处与道路右侧围墙相撞,造成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交警二大队认定宋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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