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上午11时40分许,宋某某驾驶冀H*****号轻型栏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44线158KM+800M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杜某某驾驶的冀HP****号正三轮摩托车时,车辆右侧栏板与冀H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载货物及货箱上的毛毡发生刮蹭,致使冀HP****号正三轮摩托车失控冲入路边沟中,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事故造成杜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杜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H*****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至肇事地点时,在没有超车条件时超车(弯道超车),超车时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使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杜某某驾驶的冀HP****号正三轮摩托车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杜某某死亡,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的羁押在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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