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M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县**乡卫生院门口处,未保持安全车速,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笔录;
2.证人杨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凯歌
焦亚军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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