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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省**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M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县**乡卫生院门口处,未保持安全车速,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洛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笔录;

2.证人杨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凯歌

焦亚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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