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汉族,初中毕业,巩义市公交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AY****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巩义市杜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西路交叉口处时撞上行人刘某甲致其受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08mg/100ml。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11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已与刘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巩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家庭关系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监控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康永斌
检察官助理:李聚会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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