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阜城县,住阜城县**镇**村。2018年10月9日因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6日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天津市公安局天津港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给办假证的人(具体身份不详)提供其本人照片,对方给其提供了名为“张某某”及“白某某”的驾驶证,其中假驾驶证照片1张,证件1份,共计花费约700元。2019年6月底,被告人宋某某使用名为“张某某”的驾驶证应聘为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
2交通肇事罪
2019年7月6日5时2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证状态:注销)驾驶挂靠在天津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边某某的津C2****津C****挂号货车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霸州市堂二里镇尹华山信昌物流门口西侧,在超车过程中驶入逆行与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津CA****津C****挂号货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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