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赤壁市**酒店对面的出租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 24日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其朋友何曦禹认识一外号叫“壁虎”(身份信息待查)的男子,宋某某按照“壁虎”的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寄给他人(身份信息待查)并先后在武汉市新洲区办理三个工商营业执照、若干个印章,后宋某某伙同“壁虎”及谢姓男子(身份信息待查)等人三次去武昌、新洲等地办理银行卡,对公、对私账户等,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等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人民币2400元。经查,宋某某名下三个工商营业执照分别为:武汉鑫沛裕沛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馨迪烜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翼嘉菲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均在武汉市新洲区。
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赤壁市天伦皇朝国际酒店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出资情况、股东会决议、章程、微信转账记录、人员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12月0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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