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住朔城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宋某某从2018年8月开始,共计二十余次向他人出售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书,并从中获利3000余元。
2、2019年1月23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在被告人宋某某住所扣押其持有的切卡器、打码器、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驾驶证、印章等物品,后经鉴定,姓名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朔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基金财务专章”等五枚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科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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