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七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济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街**巷**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号楼**。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为便于对外出租其公司内的车辆,通过微信以每套人民币541.66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1套临时行驶车号牌。经鉴定,上述临时行驶车号牌均系伪造。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赃证照片等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事实。
2. 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商请鉴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真伪函的回复》,证实涉案的11套临时行驶车号牌均系伪造的事实。
3. 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向王某某购买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
5.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1561577****)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其他案卷材料和证据已随王某某、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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