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1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2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合肥警方抓获,同年6月10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赁了颍上县慎城镇404线西大道一处场地,购置了油罐车、油罐、加油机、油泵等储油、抽油设备,向他人出售汽油、柴油,经初步核算销售汽油总额在1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在2万元以上。在非法经营期间,宋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以每天工资100-150元雇佣被告人黄某某为其帮忙,黄某某在明知宋某某非法买卖汽油、柴油的情况下,仍帮助宋某某销售。2019年4月22日,颍上县公安局会同安全生产部门在宋某某储油地当场查获汽油540公斤、柴油18吨。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结论:抽样汽油按GB 17930-2016检验不合格;柴油按GB 19147-2016检验不合格,闪点(闭口)检验结果53℃,低于国家规定的60℃。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汽油、柴油价值人民币14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常某某、刘某、陈某某、江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柴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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