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2日以被告人宋某某、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饶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镇**家废品收购站内长期从事制假酒的违法行为,将购进的散装白酒灌装到标有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商标的酒瓶内进行销售。2019年1月8日9时许,宋某某、饶某某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分别在昆明市官渡区**路**酒店地下车库停放的车牌为云A*****的面包车内、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广源小区停放的车牌为云A*****的福特牌轿车内、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新华丰地下车库停放的车牌为云A*****面包车内、宋某某租用的云南省安宁市**镇**家废品收购站内及安宁市**村**号出租屋等地查获有大量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商标的瓶装白酒的原材料及加工工具,上述地点共计查获五粮液(水晶瓶、52%/500ml)4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茅台、53%/500ml)77瓶、剑南春酒(52%/500m1)2瓶、五粮液1618酒(52%/500ml)2瓶、经典装国窖1573(52%/500ml)3瓶,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酒总计价值人民币15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粮液(水晶瓶、52%/500ml)4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茅台、53%/500ml)77瓶、剑南春酒(52%/500m1)2瓶、五粮液1618酒(52%/500ml)2瓶、经典装国窖1573(52%/500ml)3瓶;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等;
3.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光盘5张:电子卷宗2张、现场查获视频光盘1张、宋某某的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杨光
2019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主要证据目录及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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