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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云南省昭通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2015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云南省昭通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由陈某某在门外望风,宋某某、王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庄某某的家中,将人民币6000余元窃走。

2.2019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由陈某某在门外望风,宋某某、王某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施某某的家中,将两条硬中华香烟、一瓶飞天茅台酒、一条手链窃走(材料不全,无法估计)。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庄某某、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照片;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洁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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