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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收买国家机关证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乡**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镇**路**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座**号, 现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宋某某同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镇**栋**门**室等地,多次向他人出售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等物品。陈某某负责帮助宋某某取刻好的公章、办下来的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物品,并提供微信二维码帮助宋某某收款。现公安机关扣押营业执照55本,银行卡12张,电话卡8张,密码器10个,U盾26个,身份证3张,法人章16个,财务章15个,公司章54个。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每套银行卡及对公账户4000元的价格出售四套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后刘某某将该四套对公账户资料以每套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该四套资料费用均以微信转账方式进行交易。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被告人宋某某手里购买了四套对公账户资料,其中能够核实徐某某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微信转账给宋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徐某某将其中两套资料出售给微信名“Z”以及微信名“K”,该笔钱款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8日从王某某(暂未找到此人)的账户分四笔通过银行转账至徐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二)书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照片、银行流水账单、办案说明;

(三)被害人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买卖对公账户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宋某某取对公账户资料并提供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帮助收款,系从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买卖对公账户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丹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各一份;

3、卷宗三册;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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