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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理光、京瓷和夏普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碳粉产品共计791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49475元。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用于存储假冒碳粉产品的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仓库内查获了带有东芝、理光、京瓷、夏普、富士施乐和柯尼卡美能达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碳粉产品共计774件,货值金额人民币186334.5元,经查,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图片;2.书证:注册商标权属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罗某某、张某某、任某某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52105****;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 宋某某辩护人胡聃,联系电话1860113****;郭某某辩护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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