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2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暂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房。2010年11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暂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房。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1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上家(“仙女客服”、“平头哥”)开设网上赌场,仍结伙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另案处理)为上家(“仙女客服”、“平头哥”)涉赌各类棋牌APP平台提供充值赌资通道,并从中收取千分之八的服务费,为在各类参赌平台参赌人员王某甲、张某甲、袁某某、苏某某、程某某、束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提供充值赌资的违法活动,共计为涉赌各类APP平台上收取赌资人民币500967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协助被告人宋某某办理收取赌博平台的个人和其名下“顺鑫公司”等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号、测试收款账号及同上家结算赌资、转账,其中2020年3月至4月,以被告人赵某甲名义办理的“大连市西北路钢材市场顺鑫金属公司”向上家结算赌资1254769元,非法获利1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甲、张某甲、苏某某、程某某、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某乙、袁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为上述人员提供赌博网站充值赌资服务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赵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郝某某、王某丁的证言、各类赌博网站截图、参赌人员支付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赌资汇总表格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暂住处扣押到作案的工具电脑主板、手机、银行卡共计80件,从被告人赵某甲处扣押到华为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到案的过程。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的身份信息。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赌博APP的情况下,仍为开设赌场的涉赌APP提供赌资充值服务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分别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现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四份二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听取值班/辩护律师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8、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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