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检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镇,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镇**村**组。1999年9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1日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宋某某事先联系购买毒品。2018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关某某(另案处理)、丛某某驾驶关某某的车牌号为吉A****C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吉林省长春市出发,9月6日晚到达四川省泸州市。赵某某与宋某某联系并交付毒资,9月9日早宋某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袋子在泸州市江阳区**路**站**附近(赵某某入住的“***”宾馆附近)交付给赵某某,赵某某即将毒品藏在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右后车门玻璃与后挡风玻璃中间的支撑金属中的夹层内。之后,赵某某与关某某、丛某某驾车从泸州市返回。9月10日16时许,梨树县公安局在四平市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车辆截获扣押,并将车内的赵某某、关某某、丛某某抓获。9月11日9时,在扣押的车辆内查获赵某某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经称重共计714.413克,查获的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在四川省泸州市**路**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冰毒)照片、吉A****C黑色本田雅阁轿车;
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重、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雪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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