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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谢一彬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农场****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被告人宋某某在逃未执行)。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一彬,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农场**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6月5日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谢一彬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早晨,被告人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谢一彬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一带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日8时30分许,二人在海垦路西岭华庭农业银行门前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无人看管,宋某某遂上前将电动车将的电源锁撬开后,由谢一彬将车骑走。当二人逃至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花园新村时,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谢一彬处缴获被盗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谢一彬所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谢一彬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谢一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一彬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在逃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德

2015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谢一彬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交全部案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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