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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组,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因许某某案件复杂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08月27日孟津县**大食堂经营期间,许某某任该店面点师,宋某某任该店实际负责人,使用双燕牌泡打粉(含铝)蒸包子及小馒头并对外销售。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孟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在孟津县**大食堂提取的包子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提取的包子样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及证据信息、案件来源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韩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许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家中,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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