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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薛某某等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街坊**栋**门**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1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办事处**居委会**路**号**栋**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情节轻微不起诉。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局家属楼,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花园**。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3月19日、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案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薛某某案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胡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钱山金融”工作室,设置审核、财务、催收部门;被告人薛某某为催收组人员;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为审核组人员;被告人宋某某为财务组负责放款、收款,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为一个工作组,宋某某负责。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在““钱山金融””工作室通过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利用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向多人放款,让借款人在平台上打借条,将每周百分之十五至三十左右的高额利息、服务费先行从第一笔放款中扣除,实际到手为第二笔放款,在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制造平帐记录,并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来还款,致使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催收人员薛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侮辱性信息等方式威胁借款人,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高额借款及手续费、续期费等费用;该工作室已构成恶势力犯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钱山金融””工作室宋某某工作组共计骗取他人钱财303750元,另有14900元未得逞。被告人宋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具体事实如下:

1. 萧县**镇居民徐某乙经被告人徐某甲介绍,于2018年5月19日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今借到平台打20000元借条,利息24%,扣除利息、手续费4000元,徐某乙收到被告人宋某某放款16000元,同年5月26日徐某乙转给宋某某续期费4000元,至2018年6月18日累计还款1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4000元。      

 2018年6月19日,萧县**镇居民徐某乙经被告人徐某甲介绍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今借到平台打20000元借条,扣除利息、手续费2000元,收到放款18000元,后未还款。诈骗未遂2000元。

2. 2018年4月9日,黄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签订6000元(分五个借条,分别是500.1000.1000.1500.2000)借条,前四次收到转款后转回给宋某某,共计转回4000元,实际通过支付宝收到宋某某放款2000元, 2018年4月16日,为了防止“钱山金融”公司人员电话轰炸、骚扰其家人、通讯录联系人,黄某某迫于压力还款3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7月18日,曹某某经“李某乙”审核后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并在借贷宝平台打60000元的借条(在借贷宝平台上做了60000元的平帐记录),实际收到放款21000元,同年7月25日,曹某某还款3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9000元。

4.2018年7月1日,潘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元,7000元)的借条,收到第一笔3000元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第二笔转款7000元,同年7月8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5. 2018年4月12日,任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13000元(分三笔2000.3700.7300)的借条,收到第一笔第二笔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的第三笔转款7300元,同年4月19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700元。

2018年4月24日,任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两笔2000,8000)的借条,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2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8000元,2018年5月9日累计还款12500元,被骗取人民币4500元。

6. 2018年4月15日,李某丙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双倍借条)的借条,分四笔收到(5000、5000、3000、7000),前三笔收到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第四笔宋某某转款7000元,4月22日缴纳续期费3000元,2018年5月28日累计还款1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2000元。

7. 2018年5月15日,蒲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的借条,分四笔收到(5000、5000、3000、7000),前三笔收到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同年5月22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30日,蒲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分两笔2500、7500)的借条,第一笔收到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2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7500元,同年6月6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500元。

8. 2019年2月20日,朱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分两笔6000元、14000元)的借条,第一笔收到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6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14000元,2月22日还款19000元,被骗取人民币5000元。

9. 2018年5月29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同年6月5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6月5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5000元(3750、1125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11250元,两次续期7500元,2018年6月27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1250元。

2018年7月2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2500、75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500元,为了不让家人被“钱山金融”催收人员薛某某骚扰,六次续期计15000元,2018年8月20日何某甲被迫累计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7500元。

2018年11月7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续期3000元,逾期后被催收于11月29日累计还款11500元,被骗取人民币7500元。

10. 农某某自2018年10月29日开始向“钱山金融”借款五笔,金额分别是10000元、15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分别是7000元、10500元、10800元、14400元、14400元,12月18日累计还款8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2900元。

2019年2月16日农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0500元,未还款后被薛某某催收,未遂4500元。

11. 2018年4月27日,陈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6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6000元(1800、42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4200元,续期1800元,5月11日还款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600元。

2018年6月4日,陈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5000元(3000、12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12000元,续期3000元, 6月18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6000元。

12. 2018年11月8日,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11月15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1月15日,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借贷宝平台打了20000元(5500、14500)借条,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500元,11月22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5500元。

2018年11月22日,许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5000元(6200、188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8800元, 11月29日还款2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6200元。 

13.2018年5月26日,周某甲经“田某某”审核后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3000、70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逾期一直未还款后被薛某某多次催收,累计还款3900元。

14.2018年5月18日至6月10日,杭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共计向“钱山金融”借款四次,借条分别是3000、6000、10000、100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分别是2100、4200、7000、7500,共计还款29000元,被骗取人民币8200元。

15.2018年6月30日,丁某甲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3000元(900元、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到期后未归还,经薛某某多次催收后还款400元。

16.2018年6月9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6月16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5000元。

2018年6月16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6月23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5000元。

2018年6月23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分两个借条(7500元、22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500元,6月30日续期7500元,7月7日续期7500元,7月14日还款4500元,后未还款。

17.2018年11月21日,莫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11月28日续期1800元,11月续期800元,12月1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7600元。

18.2019年2月15日,杨某甲经被告人孟某某审核后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分两个借条(9000元、21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0元,2月22日还款3000元,2月24日还款18000元,后未还款。

19.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2日,钟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四次,分别是8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分别是5600、7000、14500、15000元。共计还款58000元,被骗取15900元。

20.2018年11月8日,穆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8000元,借条分两笔(2400、56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5600元,2018年11月16日还款8000元,被骗取2400元。

21.2019年4月12日,秦某甲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600、14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元,2019年4月18日还款2000元,被骗取600元。

22.2019年2月24日,马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9年3月2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3.2018年12月8日,林某甲经孟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4000元,借条分两笔(1200、2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800元,2018年12月14日还款4000元,被骗取1200元。

24.2018年11月6日,袁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5500、14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500元,2018年11月27日还款19000元,被骗取4500元。

25.2019年2月21日,李某丁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4000元,借条分两笔(1200、2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800元,2019年2月24日还款4000元,被骗取1200元。

26.2018年12月9日,徐某丙经孟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12月15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7.2018年7月1日,杨某乙经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7日续期900元,7月14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1800元。

28.2018年5月16日,熊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借条分两笔(3750、112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1250元,2018年5月23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3750元。

29.2018年5月13日,陈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5月19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30.2018年5月16日,冯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5月23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018年5月29日,冯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800、22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00元,2018年6月12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31.2018年5月25日,邓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018年6月6日还款9800元,被骗取2800元.

32.2018年5月26日,蔡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0500元,2018年6月2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4500元。

33.2018年5月29日,杨某丙经被告人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3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6月5日还款16000元,被骗取2000元。

34.2018年6月3日,钱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750、22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50元,2018年6月10日续期700元,6月17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1450元。

35.2018年6月4日,蔡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6月11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6000元。

36.2018年7月5日,吴某某经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7月12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6000元。

2018年7月12日,吴某某经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借条分两笔(8000、22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000元,2018年7月19日还款30000元,被骗取8000元。

37.2018年6月29日,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6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018年7月6日,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13日续期1000元,7月20日续期1000元,7月26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2900元。

38.2018年7月1日,朱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700、13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300元,2018年7月8日还款2000元,被骗取700元。

39.2018年7月17日,周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100、49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4900元,2018年7月23日还款7000元,被骗取2100元。

40.2018年8月10日,陈某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018年8月17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3000元。41.2018年9月4日,谢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250、37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750元,2018年9月10日还款5000元,被骗1250元。

42.2018年9月7日,徐某丁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8年9月13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43.2018年9月30日,陈某丁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8年10月6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44.2018年10月6日,秦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元,借条分两笔(300、7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元,2018年10月8日还款1000元,被骗取300元。

45.2018年10月21日,陈某戊经李白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000、5000元),实际到手5000元,2018年10月31日还款7000元,被骗取2000元。

46.2018年11月27日,陈某己经胡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250、37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750元,2018年12月4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250元。

47.2019年2月17日,陈某庚经“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100元,借条分两笔(2100、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5000元,2019年2月22日还款7100元,被骗取2100元。

48.2019年2月17日,陈某辛经“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月23日续期3000元,2019年3月1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6000元。

49.2019年3月16日,陈某壬经杨某丁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元,借条分两笔(500、1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000元,2019年3月23日还款1200元,被骗取200元。

50.2019年3月17日,陈某癸经杨某丁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600、14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元,2019年3月23日还款2000元,被取骗600元.

51.2019年3月22日,周某丙经“某某乙”审核后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9年3月28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52.2019年4月1日,周某丁经胡某某审核通过补欠条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宋某某转账到周某丁银行卡25000元, 2019年4月7日周某丁转账到宋某某银行卡内还款30000元,被骗取5000元。

53.2019年4月4日,周某戊经李某甲审核通过补欠条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9年4月10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54.2019年2月14日,刘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2月21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55.2018年8月4日霍某某“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在补借条平台打5000元欠条,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3400元,8月10日霍某某还款5000元。被骗取1600元。

2018年8月11日霍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在补借条平台打5000元欠条,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4000元,8月17日霍某某还款5000元。被骗取1000元.

56.2018年5月14日,回某某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押金3000元,借条6000元,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5月20日还款3000元,被取骗900元。

57.2018年7月23日,丁某乙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14000元,7月30日还款13000元,8月5日还款3000元,8月11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5000元。

58.2018年11月28日,林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700元,借条分两笔(1700、40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4000元,12月5日还款5700元,被骗取1700元。

59.2018年10月13日,刘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10月18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60.2018年7月1日,王某某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7月7日续期1500元,7月14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3000元。

61.2018年6月8日,苏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2000元,借条分两笔(3800、8200元),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3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8200元,6月15日还款12000元,被骗取3800元。

62.2018年9月18日,宋某甲经张某某介绍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1500元,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3500元,9月25日还款1500元后被催收,9月27日还款3900元,被骗取1900元。

63.2018年9月11日,唐某某和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9月17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64.2018年7月24日,孙某甲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7月30日还款3000元。当日又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8月11日还款5000元。还款当日再次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7000元,8月17日还款10000元。共计被骗取5400元。

65.2018年12月6日,孙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12月12日还款5000元,当日又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100、49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4900元,12月19日还款7000元。共计被骗取3600元。

66. 2018年5月30日,蒲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收到第一笔3000元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7000元,6月6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3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孟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 年10月1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借贷宝、今借到借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黄某某、潘某某、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何勇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孟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星

检察官助理:刘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涉案款物:扣押被告人的手机陆部、电脑柒台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010106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219号2栋3单元3楼1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太平门居委会城南路128号4栋402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诈骗于2019年11月5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情节轻微不起诉。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900514451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后山南街坊28栋1门101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白山村一组40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工商局家属楼,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万基花园D4703。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涉嫌诈骗罪罪,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3月19日、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案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薛某某案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胡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钱山金融””工作室,设置审核、财务、催收部门;被告人薛某某为催收组人员;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为审核组人员;被告人宋某某为财务组负责放款、收款,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为一个工作组,宋某某负责。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在““钱山金融””工作室通过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利用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向多人放款,让借款人在平台上打借条,将每周百分之十五至三十左右的高额利息、服务费先行从第一笔放款中扣除,实际到手为第二笔放款,在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制造平帐记录,并要求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借款来还款,致使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催收人员薛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侮辱性信息等方式威胁借款人,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高额借款及手续费、续期费等费用;该工作室已构成恶势力犯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钱山金融””工作室宋某某工作组共计骗取他人钱财303750元,另有14900元未得逞。被告人宋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孟某某工作时间段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具体事实如下:

1. 萧县**镇居民徐某甲经被告人徐某甲介绍,于2018年5月19日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今借到平台打20000元借条,利息24%,扣除利息、手续费4000元,徐某甲收到被告人宋某某放款16000元,同年5月26日徐某甲转给宋某某续期费4000元,至2018年6月18日累计还款1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4000元。      

 2018年6月19日,萧县**镇居民徐某甲经被告人徐某甲介绍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今借到平台打20000元借条,扣除利息、手续费2000元,收到放款18000元,后未还款。诈骗未遂2000元。

2. 2018年4月9日,黄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签订6000元(分五个借条,分别是500.1000.1000.1500.2000)借条,前四次收到转款后转回给宋某某,共计转回4000元,实际通过支付宝收到宋某某放款2000元, 2018年4月16日,为了防止“钱山金融”公司人员电话轰炸、骚扰其家人、通讯录联系人,黄某某迫于压力还款3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7月18日,曹某某经“李某乙”审核后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并在借贷宝平台打60000元的借条(在借贷宝平台上做了60000元的平帐记录),实际收到放款21000元,同年7月25日,曹晓亚还款3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9000元。

4.2018年7月1日,潘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元,7000元)的借条,收到第一笔3000元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后宋某某第二笔转款7000元,同年7月8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5. 2018年4月12日,任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13000元(分三笔2000.3700.7300)的借条,收到第一笔第二笔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的第三笔转款7300元,同年4月19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700元。

2018年4月24日,任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两笔2000,8000)的借条,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2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8000元,2018年5月9日累计还款12500元,被骗取人民币4500元。

6. 2018年4月15日,李某丙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双倍借条)的借条,分四笔收到(5000、5000、3000、7000),前三笔收到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第四笔宋某某转款7000元,4月22日缴纳续期费3000元,2018年5月28日累计还款1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2000元。

7. 2018年5月15日,蒲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按照被告人宋某某要求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的借条,分四笔收到(5000、5000、3000、7000),前三笔收到后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同年5月22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30日,蒲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分两笔2500、7500)的借条,第一笔收到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2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7500元,同年6月6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500元。

8. 2019年2月20日,朱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20000元(分两笔6000元、14000元)的借条,第一笔收到后转回给被告人宋某某6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转款14000元,2月22日还款19000元,被骗取人民币5000元。

9. 2018年5月29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同年6月5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6月5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5000元(3750、1125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11250元,两次续期7500元,2018年6月27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1250元。

2018年7月2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2500、75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500元,为了不让家人被“钱山金融”催收人员薛某某骚扰,六次续期计15000元,2018年8月20日何某甲被迫累计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17500元。

2018年11月7日,何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续期3000元,逾期后被催收于11月29日累计还款11500元,被骗取人民币7500元。

10. 农某某自2018年10月29日开始向“钱山金融”借款五笔,金额分别是10000元、15000元、15000元、20000元、20000元,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分别是7000元、10500元、10800元、14400元、14400元,12月18日累计还款8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22900元。

2019年2月16日农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0500元,未还款后被薛某某催收,未遂4500元。

11. 2018年4月27日,陈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6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6000元(1800、42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4200元,续期1800元,5月11日还款6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600元。

2018年6月4日,陈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5000元(3000、12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12000元,续期3000元, 6月18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6000元。

12. 2018年11月8日,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并在借贷宝上打了10000元(3000、7000)的借条,实际收到被告人宋某某转款7000元,11月15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1月15日,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并在借贷宝平台打了20000元(5500、14500)借条,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500元,11月22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人民币5500元。

2018年11月22日,许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5000元(6200、188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8800元, 11月29日还款25000元,被骗取人民币6200元。 

13.2018年5月26日,周某甲经“田某某”审核后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3000、70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逾期一直未还款后被薛某某多次催收,累计还款3900元。

14.2018年5月18日至6月10日,杭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共计向“钱山金融”借款四次,借条分别是3000、6000、10000、10000,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分别是2100、4200、7000、7500,共计还款29000元,被骗取人民币8200元。

15.2018年6月30日,丁某甲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3000元(900元、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到期后未归还,经薛某某多次催收后还款400元。

16.2018年6月9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6月16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5000元。

2018年6月16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6月23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5000元。

2018年6月23日,何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分两个借条(7500元、22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500元,6月30日续期7500元,7月7日续期7500元,7月14日还款4500元,后未还款。

17.2018年11月21日,莫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分两个借条(5000元、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5000元,11月28日续期1800元,11月续期800元,12月1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7600元。

18.2019年2月15日,杨某甲经被告人孟某某审核后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分两个借条(9000元、21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0元,2月22日还款3000元,2月24日还款18000元,后未还款。

19.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2日,钟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四次,分别是8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分别是5600、7000、14500、15000元。共计还款58000元,被骗取15900元。

20.2018年11月8日,穆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8000元,借条分两笔(2400、56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5600元,2018年11月16日还款8000元,被骗取2400元。

21.2019年4月12日,秦某甲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600、14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元,2019年4月18日还款2000元,被骗取600元。

22.2019年2月24日,马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9年3月2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3.2018年12月8日,林某甲经孟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4000元,借条分两笔(1200、2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800元,2018年12月14日还款4000元,被骗取1200元。

24.2018年11月6日,袁某某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5500、14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500元,2018年11月27日还款19000元,被骗取4500元。

25.2019年2月21日,李某丁经被告人李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4000元,借条分两笔(1200、2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800元,2019年2月24日还款4000元,被骗取1200元。

26.2018年12月9日,徐某丙经孟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12月15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7.2018年7月1日,杨某乙经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7日续期900元,7月14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1800元。

28.2018年5月16日,熊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借条分两笔(3750、112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1250元,2018年5月23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3750元。

29.2018年5月13日,陈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5月19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30.2018年5月16日,冯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5月23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018年5月29日,冯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800、22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00元,2018年6月12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31.2018年5月25日,邓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018年6月6日还款9800元,被骗取2800元.

32.2018年5月26日,蔡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0500元,2018年6月2日还款15000元,被骗取4500元。

33.2018年5月29日,杨某丙经被告人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3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6月5日还款16000元,被骗取2000元。

34.2018年6月3日,钱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750、22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50元,2018年6月10日续期700元,6月17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1450元。

35.2018年6月4日,蔡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6月11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6000元。

36.2018年7月5日,吴某某经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0元,2018年7月12日还款20000元,被骗取6000元。

2018年7月12日,吴某某经徐某甲审核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借条分两笔(8000、22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2000元,2018年7月19日还款30000元,被骗取8000元。

37.2018年6月29日,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6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2018年7月6日,幸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8年7月13日续期1000元,7月20日续期1000元,7月26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2900元。

38.2018年7月1日,朱某乙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700、13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300元,2018年7月8日还款2000元,被骗取700元。

39.2018年7月17日,周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100、49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4900元,2018年7月23日还款7000元,被骗取2100元。

40.2018年8月10日,陈某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018年8月17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3000元。41.2018年9月4日,谢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250、37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750元,2018年9月10日还款5000元,被骗1250元。

42.2018年9月7日,徐某丁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8年9月13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42.43.2018年9月30日,陈某丁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8年10月6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44.2018年10月6日,秦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元,借条分两笔(300、7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元,2018年10月8日还款1000元,被骗取300元。

45.2018年10月21日,陈某戊经李白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000、5000元),实际到手5000元,2018年10月31日还款7000元,被骗取2000元。

46.2018年11月27日,陈某己经胡某某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250、375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750元,2018年12月4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250元。

47.2019年2月17日,陈某庚经“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7100元,借条分两笔(2100、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5000元,2019年2月22日还款7100元,被骗取2100元。

48.2019年2月17日,陈某辛经“某某甲”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7000元,2月23日续期3000元,2019年3月1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6000元。

49.2019年3月16日,陈某壬经杨某丁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500元,借条分两笔(500、1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000元,2019年3月23日还款1200元,被骗取200元。

50.2019年3月17日,陈某癸经杨某丁审核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元,借条分两笔(600、14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1400元,2019年3月23日还款2000元,被取骗600元.

51.2019年3月22日,周某丙经“某某乙”审核后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3500元,2019年3月28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1500元。

52.2019年4月1日,周某丁经胡某某审核通过补欠条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0元,宋某某转账到周某丁银行卡25000元, 2019年4月7日周某丁转账到宋某某银行卡内还款30000元,被骗取5000元。

53.2019年4月4日,周某戊经李某甲审核通过补欠条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转款2100元,2019年4月10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54.2019年2月14日,刘某甲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2月21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55.2018年8月4日霍某某“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在补借条平台打5000元欠条,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3400元,8月10日霍某某还款5000元。被骗取1600元。

2018年8月11日霍某某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在补借条平台打5000元欠条,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4000元,8月17日霍某某还款5000元。被骗取1000元.

56.2018年5月14日,回某某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押金3000元,借条6000元,分两笔(900、21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5月20日还款3000元,被取骗900元。

57.2018年7月23日,丁某乙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20000元,借条分两笔(6000、140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14000元,7月30日还款13000元,8月5日还款3000元,8月11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5000元。

58.2018年11月28日,林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700元,借条分两笔(1700、40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4000元,12月5日还款5700元,被骗取1700元。

59.2018年10月13日,刘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10月18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60.2018年7月1日,王某某通过今借到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7月7日续期1500元,7月14日还款5000元,被骗取3000元。

61.2018年6月8日,苏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2000元,借条分两笔(3800、8200元),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38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8200元,6月15日还款12000元,被骗取3800元。

62.2018年9月18日,宋某甲经张某某介绍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第一笔后转回给宋某某1500元,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3500元,9月25日还款1500元后被催收,9月27日还款3900元,被骗取1900元。

63.2018年9月11日,唐某某和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9月17日还款3000元,被骗取900元。

64.2018年7月24日,孙某甲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3000元,借条分两笔(900、21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2100元,7月30日还款3000元。当日又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8月11日还款5000元。还款当日再次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7000元,8月17日还款10000元。共计被骗取5400元。

65.2018年12月6日,孙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5000元,借条分两笔(1500、3500元),收到宋某某放款3500元,12月12日还款5000元,当日又借款7000元,借条分两笔(2100、4900元),实际收到宋某某放款4900元,12月19日还款7000元。共计被骗取3600元。

66. 2018年5月30日,蒲某乙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钱山金融”借款10000元,借条分两笔(3000、7000元),收到第一笔3000元转回给宋某某,实际收到宋某某第二笔放款7000元,6月6日还款10000元,被骗取3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孟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 年10月12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借贷宝、今借到借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黄某某、潘某某、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何勇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李某甲、孟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星

检察官助理:刘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薛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孟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涉案款物:扣押被告人的手机陆部、电脑柒台保管于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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