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胡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85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公司**,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园**里**号楼**室。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2********,汉族,专科文化,**公司**,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号**号,现住地天津市塘沽区**里**号楼**门**室。2018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0********,汉族,专科文化,**公司**,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8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室。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甘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另案处理)、白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11月24日在本市南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住址: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苑**号楼**门**号,实际办公地点南开区长江道**中心**座**层。被告人王某某任**,被告人白某某实际负责公司财务。该公司下设四家分公司,门店负责人及大团、小团负责人。该公司成立后,即雇佣业务员在人群密集处以散发小广告介绍朋友等手段对外宣传,将投资期限分别设置为1个月至24个月、年收益为8%至18%不等,与投资群众签订“月利宝”、“丰收宝”等投资理财协议,吸揽公众存款。经审计,**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间吸揽资金188070万余元,至案发未返还本金102404万余元,造成7000余群众投资款无法返还。所吸揽投资款用途已查实的有还本付息91661万余元,现金取款2942万余元,ATM取款114万余元,王某某、白某某消费3800万余元,转入王某某、白某某未涉案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共计845万余元,支付工资、房租、物业、装修费等公司经营行政费用17406万余元,对外借款金额合计6065万余元,对外投资金额合计23726万余元.涉案其他人员资金转账共计1995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担任**公司**,期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1920万元;未兑付金额1065万元;获取提成7.99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5年11月2017年9月担任**公司**,期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1054万元;未兑付金额670万元;获取提成5.99万余元。

被告人甘某某自2016年3月2017年9月担任**公司**,期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1548万元;未兑付金额751万元;获取提成5.3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5年6月2017年8月担任**公司**,期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796万元;未兑付金额117万元;获取提成4.7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恽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叶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车某某、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姜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甘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华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甘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起诉书二十三份,换押证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