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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音),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9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甘肃省陇南市**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9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村**号**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载罗某某、杨某某夫妻来凤县医院产检,期间宋某某经与罗某某电话商议后独自潜入刘某甲的鸽棚,盗窃信鸽2只,后二人开车返回两当县,罗某某将盗窃的2只信鸽带回家中喂养。

2020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驾车来到凤县,趁刘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盗窃信鸽21只,后二人返回两当县,罗某某将其中2只信鸽带回家中喂养。当晚二人知道失主刘某甲已经发现信鸽被盗后,雇佣出租车司机刘某乙将19只信鸽归还。2020年7月4日罗某某投案自首,7月8日宋某某投案自首。7月7日罗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上交了二被告人盗窃的剩余4只信鸽。经鉴定,被盗的23只信鸽价值共计3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刘某甲鸽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电子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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