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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房山区********号。因犯强奸罪1985年被北京市房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199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北省官厅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宋某某采取虚构王某甲个人身份的手段,由宋某某对外谎称王某甲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并认识中国农业银行领导,虚假宣传只要投资人的农行账户有1.5亿元资金,王某甲就能帮助其激活“国家沉淀资金项目”,可获利数十亿元。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某某,宋某某介绍王某乙做该项目,因王某乙没有1.5亿元资金未能做成。2018年7月份,王某甲授意宋某某告诉王某乙只需提供300万利息费和手续费,王某甲即可通过账显公司为其办理3个亿的账显资金,再激活“国家沉淀资金项目”。2018年8月20日,宋某某同王某乙签订了一份融资合作合同书,约定王某乙提供300万元,激活沉淀资金后双方按实际到账资金各分得50%;后王某乙同宋某某、王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王某乙出资150万元,由王某甲为其办理1.5亿元账显资金用于激活“国家沉淀资金项目”。8月27日,王某乙给宋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8月28日,宋某某在王某甲的指使下与北京市**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丙签订了一份1.52亿元的账显服务合同,并从王某乙转账给其的150万元中支付给王某丙142万账显费用,造成王某乙被诈骗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3、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证言;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书证:受案登记表、融资合作合同书、收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农业银行涿鹿支行出具的证明、银行查询交易流水、账显业务公司档案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人员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采取虚构个人身份和虚假国家沉淀资金项目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翔宇

2020年1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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