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佳木斯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现服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押解回佳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94********,汉族,高中文化,原佳木斯市**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住佳木斯市郊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4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与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合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起,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秦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佳木斯市**有限公司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有分有合,与他人随机组合,共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赌博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一股恶势力。
其中犯罪事实如下:
非法拘禁罪
1、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为向被害人姚某某(男,34岁)索取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的佳木斯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浴池等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姚某某,期间伴有殴打和侮辱的行为。
2、2015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为向被害人孔某某(男,25岁)索取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秦某某等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的**公司殴打被害人孔某某,并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
3、2015年夏,被告人宋某某为向被害人孙某某(男,33岁)索取因赌博产生的债务,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等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的**公司殴打被害人孙某某,并将其带至佳木斯市东风区**网吧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解回重新审理函等;
2.证人周某某、伊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孔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赌博罪
2014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在佳木斯市**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组织多人以“填大坑”、 “牌九”、“三公”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以20:1的比例从中抽取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行政处罚手续、企业基本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伊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其中治安案件如下:
2014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因赵某某的儿子与被告人宋某某的儿子在玩耍时发生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等人对赵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行政处罚卷宗;
2.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宋某某纠集人员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侮辱、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侮辱、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侮辱、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福成
检 察 官:李利锋
田大庆
检察官助理:李佳倩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