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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及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购买450元的毒品小马10颗,并约定在昆明市官渡区****大饭店附近交易。王某甲将上述款项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宋某某后,由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乙以4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小马10颗。宋某某与王某甲在向王某乙取得毒品后,于2020年5月27日22时许到昆明市官渡区****大饭店附近与赵小黑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王某甲向赵小黑索要现金人民币60元,双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赵小黑身上查获毒品小马10颗,经称量净重0.95克。

2020年5月28日1时许,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再次向王某乙购买毒品小马20颗,交易完成后,王某乙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20颗(共2份,每份10颗),经称量共计净重1.9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承认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肆册,光盘十三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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