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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宋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2年12月因诈骗被雅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永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敏,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镇**街**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宋超,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2015年12 月、2018年3月先后因吸食毒品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永林、陈敏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宋超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伟、姜林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宋伟组织被告人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姜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事实

被告人宋伟自2009年刑满释放后,为在雅安市雨城区建立发展自己的社会势力,达到通过非法手段敛取钱财的目的,纠集、笼络被告人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姜某某和王某甲(另案起诉)等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宋伟为首要分子,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为重要成员,马某甲、王某甲、姜某某为组织成员,以高利放贷为经济纽带,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保证集团成员经济获利,集团内部成员分工合作,由王永林低息向宋伟提供资金,并和宋伟一起以高息放贷至他人;陈敏在借贷方之间居中介绍,向宋伟提供跑路的借贷人信息并协助宋伟等人将借贷人找回;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王某甲、姜某某等人一方面在宋伟的安排下参与高利放贷,一方面在宋伟的指使下对借贷人肆意强立债权、非法催讨债务、强索财物。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雨城区范围内多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公共场所打架滋事、辱骂恐吓他人暴力追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并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方式非法敛财,造成被害人远走他乡、轻生自杀、妻离子散等恶劣后果,严重扰乱雨城区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周伟、姜林、马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3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宋伟、陈敏、姜林、周伟、王某甲等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将被害人马某乙从成都市火车北站附近强行带回雅安,并将其带至雨城区北郊乡一宾馆房间内,采取禁闭、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其偿还高利贷债务,姜林在宋伟安排下持木棒殴打马某乙进行威胁,陈敏、王某甲、马某甲等人先后对马某乙进行看守。6月30日10时许,马某乙趁看守人员不备逃离宾馆。马某乙被非法拘禁时间持续约45个小时。

2013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姜林、周伟、王某甲、马某甲等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将被害人马某乙、张某某从成都市双流区一网吧内强行带走,并将其带至雨城区一酒店房间内,采取禁闭、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逼二人偿还高利贷债务、签写欠条。随后又于10月29日13时许将马某乙、张某某强行带至城区马某乙父亲的房屋内,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至10月30日上午,才将马某乙、张某某放走。马某乙、张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持续约30余小时。

三、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敲诈勒索马某乙68.4万余元未遂。

被害人马某乙在雨城区一酒店被长时间非法拘禁后,于2013年10月29日13时许被被告人王永林、陈敏强行带至其父亲位于雨城区房屋内,采取言语威胁方式,虚增债务、强立债权,强行逼迫马某乙确认其欠宋伟、王永林、陈敏等人共计138万元,并强行要求马某乙将其父亲只具有使用权的该房屋作为抵押并写下“借款保证书”。马某乙因无力归还被虚增的高额债务,被迫逃离雅安,流浪至福建等地打工,并致其家庭破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川元鼎【2018】司会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乙、张某某与王永林、陈敏、宋伟等人的债务本金合计69.6万元,借款保证书中虚增债务68.4万元。

2、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姜某某敲诈勒索杨某某13万元。

2013年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宋伟为向叶某甲追讨高利贷债务,安排被告人宋超邀约姜林、周伟、王某甲姜某某等人,将叶某甲、叶某乙(系叶某甲妹妹)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叶某甲前男友)强行带至雨城区北郊乡沙溪村一农家乐二楼麻将室,采取殴打、辱骂及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叶某乙写下一张8万元的借条,并胁迫杨某某帮叶某甲归还欠款,随后宋超等人将叶某甲继续带至雨城区西康路中段一咖啡厅实施控制并以此作为要挟,迫使杨某某通过找他人借款向宋超支付现金6万元后,杨某某、叶某甲两人才被放走。事后杨某某又在宋伟等人持续的电话威胁之下,于数日后被迫再次支付给宋伟现金7万元。

四、被告人宋伟、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等人采用恐吓、辱骂手段非法讨债

2012年至2014年,为向叶某甲追讨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王某甲、马某甲等人到叶某甲父母家采用恐吓、谩骂等方式非法讨债,造成叶某甲家人的心理恐惧和不安。

2、被告人宋伟、姜林、周伟、姜某某随意殴打王某乙、叶某甲

在向叶某甲追讨高利贷债务过程中,叶某甲因无力还款谎称借款交由了被害人王某乙(系叶某乙的前男友)使用,2O13年2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宋伟、姜林、周伟、姜某某等人持钢制甩棍进入雨城区朝阳街一咖啡厅,以讨要叶某甲债务为由在咖啡厅过道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后,将王某乙强行带离,随后宋伟等人又找到叶某甲并将二人带至雨城区货运站后一处偏僻路段,对王某乙和叶某甲进行殴打、辱骂、威胁以强索债务,王某乙一再说明自己与叶某甲的债务无关,宋伟等人随后又将王某乙、叶某甲带至雨城区西康路东段一足浴店,逼迫二人想办法还钱,后在叶某甲承诺尽快筹钱归还利息的情况下,于凌晨7时许将二人放走。

2013年2月7日,被害人叶某甲由于不堪忍受宋伟等人长期暴力逼债、要挟,在雨城区出租房内采取割腕、吞安眠药、洁厕剂方式自杀,被其男友杨某某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抢救。

3、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方式向叶某乙非法讨债

在叶某甲向被告人宋伟借钱过程中,因一笔8万元系由叶某甲委托被害人叶某乙收取,故在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宋伟、宋超等人将叶某甲、叶某乙、杨某某强行带至雨城区北郊乡沙溪村一农家乐二楼麻将室,采取殴打、辱骂及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叶某乙写下一张8万元的借条。虽然叶某甲、叶某乙多次表明该笔借款与叶某乙无关,宋伟仍指使他人多次找叶某乙追讨。2013年8月20日15时许,宋伟在得知叶某乙的消息后,安排宋超和被告人姜林、周伟与另一名找叶某乙追债的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联系后,到雨城区一出租房内找叶某乙(当时已怀孕)追索叶某甲所欠高利贷债务,并打算将叶某乙带走,叶某乙借口换衣服进入卧室锁门后欲打电话寻求帮助,宋超等人坐在客厅里,李某某将门撞开时门锁撞击到叶某乙腹部,并将叶某乙撞至椅背上,后李某某在争抢叶某乙手机过程中持手电筒将叶某乙头部打伤。叶某乙当天即入院治疗,后于8月24日出现胎膜早破致流产。后经四川雅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某乙此次流产和额部裂伤,符合腰腹部和额部受到钝性外力所致,其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五、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为向被害人马某乙强索高利贷债务,在长时间实施非法拘禁后将马某乙强行带至其父亲位于雨城区房屋,强迫马某乙写下虚假的138万元“借款保证书”并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在马某乙被迫逃离雅安后,强行占有该房屋长达5年,期间王永林、陈敏两人先在该房屋内居住,后将该房屋出租,所得租金42900元由王永林、陈敏二人均分,马某乙的父亲及其家属多次要求王永林、陈敏二人退还房屋,二人均拒不退还。

六、被告人宋伟、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5年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等人入股被害人周某某经营“非主流网吧”,双方共投资300万元,宋伟等人占股50%。由于网吧经营不善,2016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宋伟邀约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限制在网吧包间内,采取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行要求被害人周某某将其手中50% 股份高价购回,宋伟安排周伟负责具体谈判,安排姜林、马某甲对周某某进行看守,持续到凌晨12时许,周某某迫于胁迫,最终同意以60万价格收购宋伟等人手中50%股权。后周某某被迫变卖自有房产,并将网吧以25.8万元的低价出售,陆续支付宋伟等人现金50万元。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姜林在雨城区西门北路附近被抓获。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宋伟、马某甲分别在雨城区平江东路东安郦景小区和康藏路附近一茶坊被抓获。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永林、陈敏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伟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小区被抓获。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宋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29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杨某某、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永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敏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永林、宋超、周伟、姜某某、姜林等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汽车、房屋、银行账户等办理了查封、冻结交易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姜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以宋伟为首要分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对被告人宋伟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周伟、姜林、马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系主犯;被告人周伟、姜林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马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伟、王永林、周伟、姜林、马某甲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中王永林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宋伟、周伟、姜林、马某甲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数额特别巨大的私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杨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伟、宋超系主犯;被告人周伟、姜林起次要作用,姜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伟、宋超、周伟、姜林基本如实供述,其中宋超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宋伟、周伟、姜林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告人宋伟纠集被告人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姜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向叶某甲父母非法讨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伟、宋超系主犯,被告人姜林、周伟、马某甲系从犯;在殴打王某乙、叶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伟系主犯,被告人周伟、姜林、姜某某系从犯;在向叶某乙暴力讨债中,被告人宋超、周伟、姜林系从犯。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姜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中宋超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宋伟、周伟、马某甲、姜林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强行占有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伟、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收购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伟、宋超系主犯,被告人姜林、周伟起次要作用,马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伟、宋超、姜林、周伟、马某甲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中宋超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宋伟、姜林、周伟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告人宋伟、宋超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张宏焰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宋伟、王永林、陈敏、宋超、周伟、姜林、马某甲、姜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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