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销售电动车工作,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21996********,汉族,中专文化,健身私教工作,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南明区**单元**室(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9日重新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期间田某某以订购电动车的名义诈骗宋某某钱财人民币49000元,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厚桥派出所报警。
2017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设计将田某某骗至无锡市锡山区**连锁酒店,强行将田某某带至4010房间,在追回人民币49000元后,以索取赔偿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法,强行操作田某某的手机,转走田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蚂蚁借呗内的现金共计50914元。田某某当晚向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桥派出所报警。
2017年11月20日田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案破后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田某某赔偿5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田某某伤势照片等物证;
2. 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闫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美芳
2019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贵阳南明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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