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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熊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9********,摩梭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乡**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9********,摩梭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和某甲,曾用名和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9********,摩梭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3时45分许,齐某某、支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一行人乘坐出租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478号云南特色米线店门前下车,遇到了站在米线店门前人行道上的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因刘某某撞到宋某某双方发生了口角,熊某甲、宋某某、和某甲便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熊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造成刘某某左眼泪道受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0日11时30许,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福星路118号“初见客栈”被民警抓获归案

事后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支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在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应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紫晗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熊某甲、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依次为:1524099****、1760888****、1398882****(系和某甲的父亲和某丙的电话号码)。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两页、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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