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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汪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组**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组**号。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决)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在该村刁某某家盗窃黑色42寸康佳牌液晶电视一台、韩帅牌净水机一台、高压锅一个、电饭煲一个、微波炉一个、缎子面被子三条、硬币100佘元;在该村刘某某家中盗窃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个榨汁机等;在该村张某某家中盗窃一台黑色康佳液晶电视机、一个电饭煲;在该村赵某某家中盗窃一提卫生纸、一套青花瓷碗具、两个电钻、两瓶酒、硬币等物。

2、2018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 路某某、杨某某结伙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段某某家中,撬门别锁进入段某某家中,盗窃其厨房内油烟机一台;后该三名嫌疑人又至该村梅某某家中,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

3、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结伙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盗窃王某某家一台格力空调柜机和外机、一套紫砂壶、八盒黑茶、一件女式军大衣等;后上述被告人又至杜某某家中,将门锁剪断进入家中后未盗得物品。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盗窃郭某某家中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千野牌净水机一台、煤气罐一个、美的牌冰箱一台。

5、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在该村吕某甲家盗窃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在该村吕某乙家中盗窃四瓶半斤装的沛公酒;在该村郝某某家盗窃两瓶白酒;在该村吕某丙家未盗得财物。

6、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黄某某门面房门口,盗窃黄某某一辆鑫特牌电动三轮车。

7、2018年11月26日夜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杨某某结伙至徐州市沛县**镇**村,在该村吕某丁儿子吕某戊家中,盗窃白色盛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欧派牌净水机一台、煤气罐一个。经鉴定,煤气罐价值100元,净水机价值1275元,电动三轮车价值2860元。

8、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马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结伙至安徽省萧县**镇**村,盗窃曹某某家中家中玉米7袋约700斤。

9、2018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宋某某、马增超结伙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时某某家中,盗窃白色美的牌冰柜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10袋稻谷、一个电子称。

10、2018年8、9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杨某某的指使下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盗窃惠某某家空调内外机各一台、电动车电瓶四块。

11、2018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和杨某某、马某某结伙沿观光路向东至安徽境内,盗窃路边挖机和货车柴油约200斤,后将盗得的柴油以500元价格出售给何桥镇的卜某某。

12、2018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某和杨某某、马某某结伙沿观光路向东至安徽省萧县新庄镇后塘村丰黄路边,盗窃路边两辆货车柴油约110斤,后将盗得的柴油以300元价格出售给何桥镇的宗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宗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惠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汪某某与他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汪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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