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江某某非法拘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街**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栋**单元**号, 2015年8月3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逋,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逋,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宋某某已在值班律师陪同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江某某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赖某某(已判决)及其妻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弟陈某乙相识。2011年至2014年,陈某乙向赖某某夫妇借款825万元(赖某某夫妻称借款约1600万),赖某某夫妇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陈某乙。期间,陈某乙未按期归还欠款并于2016年1月失联。后赖某某以陈某甲为陈某乙借款提供担保为由,要求陈某甲偿还欠款。

2017年4月28日21时许,赖某某带领几名男子在本市**路附近将陈某甲拦截,强行将陈某甲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控制。后赖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宋某某过来帮忙讨债。宋某某纠集牛某某(已判决)、桓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守陈某甲。截止2017年5月25日,陈某甲被赖某某、宋某某带人先后控制在本市**茶馆、**茶坊、**街**茶坊、**茶府等处索要借款。期间,赖某某、宋某某、邓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以向陈某甲讨债为由,邀约被告人江某某及赵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看守,并指使江某某、赵某某等人对陈某甲实施殴打辱骂,采用活埋、蹲马步、烟熏等方式对陈某甲进行恐吓、体罚,造成陈某甲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肺挫裂伤、左内踝撕脱骨折,经鉴定陈某甲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在此期间,宋某某、赖某某还指使江某某、牛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强迫陈某甲将其银行卡、信用卡套现、网络贷款,共计取走陈某甲本金451,838.64元,由此造成利息、手续费损失共计136,050.58元;强迫陈某甲为陈某乙借款出具1600万元的书面担保。2017年5月25日,赖某某将陈某甲送回本市都江堰其父母住所。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路**号被民警挡获。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四川省乐至县**广场**楼**网吧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宋某某、江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昱入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