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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段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未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乡**村**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张某某市尚义县**职工,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街**巷**号)。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二人欲抱养孩子。2019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到张某某的男朋友田某甲的父亲田某乙(另案处理),双方约定孩子出生后由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夫妇“收养”,并支付张某某生产住院费及5万元“收养费”,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夫妇支付定金1000元。2020年1月1日,张某某在张某某安太妇产医院生育一名男婴,因该男婴手指畸形,田某乙将“收养费”减少1000元,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夫妇向田某乙支付剩余“收养费”4.8万元后将男婴抱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供述与辩解;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段某某明知是被他人出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二 恩

检察官助理:皇甫世博            

任    晓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6313****;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市尚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0303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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