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7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2012年10月12日因贩卖毒品被佛山市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6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为了筹集毒资,密谋盗窃,并驾驶摩托车到雷州市南兴镇、雷城镇寻找作案目标。俩被告人当发现雷州市宝轩酒店停车场后门没有上锁时,于是俩人进行分工,由林某某在停车场外接应,宋某某持工具进入停车场内实施盗窃。宋某某进入停车场后,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银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的防盗锁,将该车盗走。然后以15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动车出卖掉。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涉案电动车的值款为人民币2124元。案发后追回的摩托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证人符红霞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在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期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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