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杨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建聪,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胡建聪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的一天,因赵某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街上王某某家中和彭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等人赌钱是被怀疑作假,彭某某、杨某丙等人便要求赵某某归还赢到的钱。赵某某随后以打电话给徐某某(另案),说自己因赌钱后被四川人控制,要徐某某带领人来解救自己。徐某某闻讯后便与被告人宋某某、杨某乙、胡建聪、李某某及吴某某、杨某丙、岳某某(3人另案)朱某某、陇某某(在逃)等人驾车拉上关刀、钢管等工具赶到赤水源镇洗白街上王某某家楼下,等到彭某某、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等人从王某某家楼上下来时,徐某某等人持关刀、钢管威胁彭某某、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并将彭某某、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四人打跪在地上,要求彭某某、龙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将赢到赵某某的钱交出来。之后赤水源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赵某某等人才离开。

2014年12月4日,宋某甲(另案)在赤水**街上被人殴打,认为是被李某乙等人所为,晚上八时许,宋某甲、吴某某邀约被告人宋某某、罗某某(另案)、杨某丙、朱某某等人在镇雄县时代广场附近找到李某乙后,持刀将李某乙全身多处杀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胡建聪的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彭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胡建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胡建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胡建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宋某某在殴打彭某某及李某乙案中系从犯,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14个月以上1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建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累犯情节,建议对其判处12个月以上1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12个月以上1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