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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现住湖北省赤壁市**大道廉租房****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现住赤壁市赤马港**大道**小区**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先后在湖北省赤壁市、岳阳市云溪区、湖北省崇阳县、湖南省平江县入户盗窃6次,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8846元,另窃得皮包、保险柜、银手镯等物品。宋某某、杜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镇,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门锁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0余元;窃得白金项链、白金戒指等饰品,上述饰品由杜某某以3100元出售。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寺湾组,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窃得苹果XSMAX手机1部。经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90元。 

3、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文家咀组,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蓝极品芙蓉王香烟2条、黄芙蓉王香烟2条、黄金手链1条、黄手镯1个。经认证,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57元。宋某某、杜某某另窃得皮包、保险柜、王冠牌香烟、普洱茶等物品。 

4、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得67度衡水老白干2瓶,经认证价值人民币560元。宋某某、杜某某另窃得长城笔记本1台,由宋某某以100元价格出售。

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窃得黄金手镯1个。经认证,该手镯价值人民币4439元。宋某某、杜某某另窃得保险柜、银手镯等物品。 

6、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经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祝某某家中,窃得黑色针织衫1件、黑色牛仔裤1条、 OPPO手机1个。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苹果XSMAX手机、67度衡水老白干、黄金手镯、银手镯、黑色针织衫、黑色牛仔裤、OPPO手机等物品。苹果XSMAX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了被害人王某甲。 

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至审查起诉时止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均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山

检察官助理:何金颖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王某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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