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平,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兴群,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农贸市场附近,由吕兴群假装向被害人刘某某打听一位算命治病的大师,李某平假装知道大师的住址并带路,二人以上述方式与被害人接触后,通过聊天套取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宋某某在一旁偷听后假扮成算命治病的大师,将其偷听到的内容以算命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博取其信任,再编造被害人即将发生病灾等谎话让被害人拿钱做法事消除病灾,并承诺做完法事后将钱返还。被害人刘某某将5000元现金交予宋某某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将诈骗的现金平分。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抓获,次日将被告人吕兴群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的供述与辩解;
4.人员及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平、吕兴群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李某平、吕兴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被告人吕兴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德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平、吕兴群现监视居住在家,李某平联系电话1992216****、吕兴群联系电话1332027****;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